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涛与黄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涛,黄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高涛,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黄晓亮,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高涛与被执行人黄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晓亮应向申请执行人高涛支付现金25000元,现被执行人黄晓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尚未支付2500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