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博奥汽车维修部诉贾某某等维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博奥汽车维修部,贾某某,姜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1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博奥汽车维修部。法定代表人徐元勇,总经理。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博奥汽车维修部与被告贾某某、姜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博奥汽车维修部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博奥汽车维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某某、姜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帮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