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万春与涂和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春,涂和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付万春,男,生于1962年3月15日,汉族。被告涂和安,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审理在原告付万春诉被告涂和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万春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万春负担。审判员 董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