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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万春与涂和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春,涂和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付万春,男,生于1962年3月15日,汉族。被告涂和安,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审理在原告付万春诉被告涂和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万春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万春负担。审判员  董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