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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小宁与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琴,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421-1号申请执行人叶小琴。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叶小琴与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因另案己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阿玛宁工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小琴2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