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文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字第1162号原告:冯文华。委托代理人:张敏哲。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国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华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文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文华负担。审 判 员 胡 小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