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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法利与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法利,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执指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韩法利。被执行人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333号4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张静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执指字95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昌乐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乐执字27号-11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昌乐锦绣佳苑广场6号商业楼308室、309室、310室、311室房产,现该查封期限将至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昌乐锦绣佳苑广场6号楼308室、309室、310室、311室房产。二、被执行人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