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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会智于魏五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赵某某,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可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