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艳梅诉闫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朱艳梅,女,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尤吉屯乡小冯庄村**号。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欣辉,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关镇美景天城小区。原告朱艳梅诉被告闫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梅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梅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