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树军与白银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军,白银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梁树���。被告白银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一期2号楼103底商。代表人杨宝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军与被告白银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树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银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