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与裴立超、崔红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代表人王维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行职员。被告裴立超。被告崔红红。被告裴福屹。被告崔兆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与裴立超、崔红红、裴福屹、崔兆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