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瑶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