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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何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法定代表人潘金培,经理。被执行人潘金培,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何舟娟,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受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何舟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何舟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3)思民初字第10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除厂房、土地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对其不动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