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陈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立案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之前补交诉讼费12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未如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方亮代理审判员 谢革灵代理审判员 罗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