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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洪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晏迪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