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济南大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油牌赵庄村民委员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大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大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槐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济南大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