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候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黄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