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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管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四平市规划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四平市规划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管初字第1号原告:张秀梅,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董事长。本院受理张秀梅诉四平市规划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为违法一案后,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平市规划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1、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被告行政机关四平市规划局所在地是在四平市铁西区,故无论是四平市规划局行政行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应由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管辖;2、依照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基于其购买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铁西区海银帝景AG1号楼的采光问题而影响其居住条件,故属不动产行政诉讼,所以原告提起的不动产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在诉状中已明确标明其居住在铁西区海银帝景,故应由铁西区法院管辖。四平市规划局认为,此案涉案项目海银帝景H-G4楼系不动产,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同时四平市规划局的住所地也在铁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无论适用哪项管辖规定,都应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张秀梅诉被告四平市规划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为违法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四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驳回四平市规划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平市规划局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黎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