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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刑初字第65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昆明市人。2012年5月13日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4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卢家营村“俊花音像店”内,以5元一碟的价格出售10盘光碟给钟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又在其经营的“俊花音像店”内查获影碟186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96张光碟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张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找,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查获的部分淫秽光碟未被被告人张某售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前科情况等定罪量刑。据此,为维护社会文化娱乐制品管理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交纳)。二、没收被告人张某用于贩卖的淫秽光碟196张,依法处理。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普会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臧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