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云与被告郑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云,郑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029号原告刘海云。被告郑红艳。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云与被告郑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云撤回对被告郑红艳的起诉。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丕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