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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云与被告郑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云,郑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029号原告刘海云。被告郑红艳。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云与被告郑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云撤回对被告郑红艳的起诉。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丕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