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其近与罗海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近,罗海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23号原告陈其近,男。被告罗海桥,男。原告陈其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罗海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xx房屋一套(业务件号xx)予以查封;对被告罗海桥所有的揽胜牌越野车一辆(川xx)予以查封;对被告罗海桥在xx支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予以冻结;对被告罗海桥在xx支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予以冻结(1-4项合计保全价值xx万元)。原告陈其近提供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陈其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罗海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xx房屋一套(业务件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被告罗海桥所有的揽胜牌越野车一辆(川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三、对被告罗海桥在xx支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四、对被告罗海桥在xx支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1-4项合计保全价值xx万元)。五、对原告陈其近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