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机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机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顺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社林(特别授权),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超(特别授权),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机场。负责人任晓燕,该机场经理。。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机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