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胡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