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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胡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