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益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益新,王依才,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益新,王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76号,机构代码:55052466-9。法定代表人:陈方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益新,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被执行人王依才,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益新、王依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益新偿还借款本金36246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依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成功告知被执行人陈益新、王依才来本院接受谈话,逾期不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等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理睬。被执行人陈益新在本院另有案件,其所有的房屋已拍卖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益新、王依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益新、王依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应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2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