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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62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26号。法定代表人高仲,董事长。被告杨漪,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