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闫钟萍,重庆市旧城改造工程处与周小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阎钟萍,周小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94号原告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9215-2。法定代表人汪升平。委托代理人肖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阎钟萍,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小飞,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原告阎钟萍与被告周小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原告阎钟萍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原告阎钟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原告阎钟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重庆市旧城改建工程处、原告阎钟萍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志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