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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