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