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书均申请赵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杨书均,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赵珉(曾用名赵明),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射洪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张应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的营业用房,现本院出具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也已经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应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的营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