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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冬琴与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琴,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357号申请人王冬琴,女,生于1986年10月21日,四川省达县人。被执行人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让贞,该公司董事长。王冬琴与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蓬溪佳丽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蓬溪支行存款91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