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谌某某、谢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发能,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荣春、代理检察员洪佳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及被告人谌某某的辩护人张发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宁化县公安局水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水茜乡杨城村有人赌博,民警肖良富、陈俊文遂带领协勤危宗猛、赖水长等四人前往水茜乡杨城村杨城组一食杂店内抓赌。在抓捕涉赌人员过程中,谢某甲谎称被民警殴打,致使现场村民情绪失控并围困民警。随后,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使用暴力殴打民警肖良富、陈俊文、协勤危宗猛、赖水长,使其四人身体多处受伤,并导致参赌人员逃跑。经鉴定:肖良富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出警经过、劳动合同书、人民警察证、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书证;证人肖良富、陈俊文、危宗猛、赖水长、郑某某、邹某某、谌某甲、邱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他有推民警,没有打所长的头和副所长的脸。被告人谌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提出,当时没有人赌博,只是打牌娱乐。民警没有穿制服,民警把他妻子打倒在地,他上前将民警拉开,他没有殴打民警。被告人谌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没有证据证实,民警当时到杨城村路边食杂店系依法执行公务。1、案卷没有群众举报杨城村路边店有人赌博的材料。2、开始民警进入食杂店时,是副所长陈俊文带两位协勤进去抓赌博的人,陈俊文及两位协勤一进去就抓人,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进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场所进入检查,人民警察必须不得少于二人,并出具县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和出示工作证件规定。违反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的规定。后来在群众的质疑后只有陈俊文一人出示警察证件,肖良富表明所长身份没有出示证件。3、协勤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协勤危宗猛采取暴力控制非参赌人员谢某甲不合法。4、从陈俊文、危宗猛、赖水长的笔录体现,该起发生于农历正月的打牌行为,输赢金额小,系娱乐活动,非赌博活动。二、证据体现,是危宗猛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引起村民不满,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谌某某当晚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没有主观妨碍公务的故意。三、本案的侦查人员系肖良富、陈俊文的同事,有利害关系,侦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所取证据无效。四、退一步说,谌某某在民警表明身份后围攻警察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因仅造成人员轻微伤,车辆轻微损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宁化县公安局水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水茜乡杨城村有人赌博,民警肖良富、陈俊文遂带领协勤危宗猛、赖水长前往水茜乡杨城村杨城组一食杂店内调查涉嫌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在抓捕涉赌人员过程中,谢某甲等人阻碍抓捕,致使现场村民情绪失控并围困民警。随后,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使用暴力殴打民警肖良富、陈俊文、协勤危宗猛、赖水长,造成民警肖良富、陈俊文身体多处受伤,协勤危宗猛受伤,并导致参赌人员逃跑。经鉴定:肖良富损伤为轻微伤。在谢某甲等人阻碍抓捕过程中,协勤危宗猛为排除妨害致谢某甲的手掌软组织挫伤,谌某乙腹部软组织损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肖良富陈述证实,2015年2月27日19时20分许,宁化县公安局水茜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水茜乡杨城村杨城组路边的食杂店里有人赌博,他和民警陈俊文、协管员赖水长、危宗猛一起驾驶赖水长的闽G839**号小车去摸排情况。在离食杂店100米左右的地方,陈俊文和赖水长、危宗猛脱下制服,着便服到食杂店里摸排情况,他则开车慢慢往前走。陈俊文他们三个人进入食杂店后,他将车开到离食杂店十米左右的位置准备接应。他听到里面有人喊“警察,不要动”,过了一会儿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从食杂店里冲出来往他所在的方向跑,陈俊文和赖水长在后面追赶该男子。他马上下车往食杂店里走,听到食杂店内很吵,他马上走到食杂店内,看到危宗猛在食杂店旁边的厨房里面被三四人追着打,他上前护住危宗猛,对那些人讲:“我是水茜派出所所长,有什么事情好好说,不要冲动。”那些人都很激动,说危宗猛打人,这些村民先围住他们,然后有村民开始扯他们的衣服,有的就用手开始抓他们的身体。村民把他们围住并把他们逼退到小车边。此时陈俊文和赖水长刚好带着那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注系谌某丙)走到车头前,那个男子的一只手被上了手铐。很多村民气势汹汹把他们四个人围在车旁不让他们离开,他看当时现场控制不住,让陈俊文先将谌某丙的手铐解开,他跟那些村民讲,不要激动,赌博的事情就再说。那些村民说要把打人的人交出来给他们,他先让危宗猛往车后离开。他和陈俊文站在车头前跟那些村民解释,他是水茜派出所所长,如果他们在抓赌博的时候有人受伤,他们先将受伤的人带到医院去检查治疗,他们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些人情绪很激动,说没开警车没穿警服就不是警察,那些人就可以打他们。这时候陈俊文将警官证拿在手上向那些人出示,那些人说警官证是假的,接着那些人上来动手打他和陈俊文。有一个杨城村的村民邱某某认识他,挡在他的前面不让那些人打他,但是他的头部被人从后面用拳头打了几拳,混乱当中他的衣服也被人扯坏了,后背也被抓伤。有一个叫谢某某的人用拳头往他身上打了一拳,邱某某当时没有护住,他的头部就被谢某某打了一拳。过了一会儿,他回头看见陈俊文也被人围住打,谢某某冲过去用拳头往陈俊文的脸上打了一拳,那些人打了一会儿后被几个村民劝开。他趁机向县局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同时也乡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这时候,一个中年男子冲到陈俊文的面前一边用手掐着陈俊文的脖子一边说:“叫你们打我的儿子和老婆。”接着那个男的又冲到他的面前掐他的脖子,事后了解这个人是谌某某。后来村干部做了那些人的工作,先把受伤的人带去医院检查,于是他让陈俊文陪同受伤的人一起去医院检查,他留在现场。后来乡党委书记曾玉光,乡人大主席徐新华等人赶到现场做村民的劝导工作,县局刑侦、治安大队的民警都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劝导工作。第二天凌晨0点左右的时候,陈俊文向他报告医院检查的情况,谢某甲经检查是手掌软组织挫伤,谌某乙经CT检查,显示并无受伤,医生建议谌某乙留在急诊室观察一个晚上。凌晨2点左右,那些人才同意让他们离开。肖良富的辨认笔录证实,肖良富辨认出谢某某、谌某某是2015年2月27日在杨城赌博地方殴打他和陈俊文的人。2、被害人陈俊文陈述证实,2015年2月27日19时20分许,他所接群众举报在水茜乡杨城村杨城组路边的食杂店里有人赌博,他和肖良富所长、协管员赖水长、危宗猛一起驾驶赖水长的闽G839**号小车到杨城村杨城组去摸排情况。他们把车子开到食杂店前方200米处掉头,在大约100米左右的地方他和赖水长、危宗猛脱下工作服,着便服先往食杂店方向走,肖所长在找位置停车。他们走到食杂店内,他看到桌面上有四五个人面前都放着钱,桌上的金额以拾元面值为主,所有金额大概有二三百元的样子,他们确定这一桌人是在“斗牛”后,他和赖水长走到坐庄的人面前,这个“坐庄”的人马上就警觉了,把面前的钱一收就要跑,其他人看到后也都开始跑,接着他抓住那个“坐庄”的人的手喊了句“警察,不许动”,赖水长和他一起在控制这个“坐庄”的,危宗猛则在“坐庄”的对面位置抓住一个年轻人的衣服。“坐庄”的人一直试图甩开他的手,危宗猛控制的那个人也一直在挣扎着往厨房跑,“坐庄”的人把外套挣脱后往门口跑,他和赖水长追到门口去抓那个“坐庄”的人,此时肖所长看到他们追出来后,就进去食杂店内了。他和赖水长在门口几十米的位置控制住这个“坐庄”的人,因为这个人一直反抗,他们给他上了一只手铐。他们听到食杂店里有人在起哄,肖所长护着危宗猛从食杂店内退出来,后面跟着一群人要动手打人,这时有一个男的护着肖所长并向那些村民说:“这个是水茜派出所的所长,你们不要打他”。周边围上来的人说有一个妇女被危宗猛打了,要求他们交出危宗猛。当时围上来的有几十个人,他们向那些人说赌博的事情再说,先把受伤的人带去治疗。他们让危宗猛先回避一下,危宗猛就先离开了。那些人一直要求他们把危宗猛交出来,他和肖所长、赖水长一直在现场向对方解释情况。所长叫他把这个“坐庄”的人(系谌某丙)手铐解开,他向那些人出示了警官证,接着有十几个人开始向他们三个人动手。一群人围着肖所长,一群人围着他,开始用拳头打他们的头部,还有人用木棍敲打他的后脑,还有人动手掐他的脖子。其中围着所长打的人有谢某某,谢某某用拳头往所长的身上打。所长的边上有两三个男的站在那里劝架,他的边上也有一个叫邹某某的人在保护他。那些人继续动手打他们三人,有一个谌某某过去打肖所长,有些村民就说人不是肖所长打的,谌某某就冲过来用手掐他的脖子,有一个叫谢某某的用拳头往他脸上打了一拳,有一个村民用木棍往他头上敲。他们一再解释并称如果有人因为他们来抓赌博受伤,他们先带伤者去检查治疗。接着有人说他们没开警车、没有穿制服,就不是警察,村民受伤了村民可以打他们。于是他再次出示警官证,对方说他的警官证是假的。杨城的村干部到了现场劝说村民后,村民同意由他先带受伤的人去医院检查。经检查,谌某乙CT图像无明显情况,医生建议留院观察一晚;谢某甲右手骨头没有受伤,右手青肿是软组织挫伤。谢某某打了他、肖所长和赖水长,谌某某先打了肖所长,然后用手过来掐他的脖子。谌某乙是当时参与“斗牛”赌博的人员之一,协勤危宗猛在试图控制谌某乙的时候,谌某乙极力反抗,接着谌某乙的母亲就冲上来帮忙谌某乙逃脱,危宗猛一直拉住谌某乙不让其逃跑,谢某甲也过去拉谌某乙,双方就纠缠在一起,谢某甲的手部就是在这过程中受伤的。陈俊文辨认笔录证实,陈俊文辨认出谢某某、谌某某是2015年2月27日在杨城赌博地方殴打他和肖良富、赖长水的人。3、被害人危宗猛陈述证实,三个人就一起慢慢往食杂店里走,走到食杂店门口的时候就听到店里有人喊“牛八,我牛八。”三个人一起慢慢走到那张围着十几个人的桌旁,看到村民在用一副扑克牌“斗牛”,陈副所长和赖水长往“坐庄”的那里靠过去,他走到一个手上有抓钱的人后面。“坐庄”的发现他们是来抓赌博的,把桌上的钱一抓就要跑,被陈副所长用一只手抓住了,其他人看到后也马上逃跑,这时陈副所长喊了一句:“警察,不要动。”他马上用手抓住身前那个手上拿着钱的男子的臂膀,这个男的一直在挣扎着往食杂店旁的厨房方向跑,他怕抓不住就用另一只手抓住这人后面的皮带。这时一个妇女跑过来拉他的手,帮助这人逃跑,他被他们两个一直拉到厨房门口,他感觉到后背被人用拳头打了好几下。几个男的进来动手打他,其中有一个叫谌某某,他下意识的保护自己就把抓住的那个男的放开,开始用一只手护住自己的头部,他放手的时候那个被他抓住的人控制不住往前扑,那个妇女也被带倒在地上,接着这个妇女开始大哭说他打她。村民一听很激动的围上来了,他被人用力推了一把推进了厨房,他的右眼位置,脖子,还有右胸都被人打到了。他躲开他们的追打往食杂店里跑的时候,肖所长刚好跑进来了,肖所长跟他们说:“我是水茜派出所的所长,有事情好好说,不要打人。”村民就说是他先打了那个妇女,要肖所长把他交出去。危宗猛的辨认笔录证实,危宗猛辨认出谌某某是2015年2月27日在杨城赌博地方殴打他的人。4、被害人赖水长的陈述证实,他们着便服,走到食杂店看到一桌在“斗牛”,他和陈副所长一起抓住那个“坐庄”的人的手喊了句“警察,不许动”,危宗猛则在“坐庄”的对面位置抓住一个年轻人的衣服。他们被一大群人围住,有一个男的护着肖所长,并向那些村民说:“这是水茜派出所所长,你们不要打他。”他看见有人动手打了肖所长和陈副所长,并且掐肖所长和陈副所长的脖子。还有人逼他把车钥匙交出来,还把四个轮子的气放掉,车子也被他们砸坏了。他看见一个年轻男子用拳头殴打肖所长,事后了解到该人叫谢某某。他也被谢某某用拳头打了头部。协勤危宗猛在控制一个参赌人员时,一个妇女帮忙该参赌人员其儿子逃跑,在此过程在该妇女有受伤。赖水长的辨认笔录证实,赖水长辨认出谢某某是2015年2月27日在杨城赌博地方殴打他和肖良富、陈俊文的人。5、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上19时许,他到谌某甲家的食杂店去玩,看到在谌某甲家食杂店边上的矮房子里面有人在“斗牛”,当时“坐庄”的是谌某丙(外号叫尖麻子),谌某丙面前约有两三张面额一百元的红色钞票,边上就是谌某乙、谌某甲及一个年轻人,边上围着一些村民在观看。突然进来两三个陌生人,然后就开始抓人。他们按住谌某丙和谌某乙,边上门口的一个妇女就喊警察来了,在场的人开始到处乱串。谌某乙被按住之后开始挣扎往矮房子的另一个小门跑,谌某乙的母亲就过来帮忙谌某乙逃跑,谌某丙的一只手被警察拷了起来。他从矮房子的大门走出来坪里,听到谌某乙的母亲说她的手受伤了。整个坪子里面都站满了,过来抓赌的警察就被村民围住。被村民围住的一个警察就说其是水茜派出所的所长叫那些人不要打其,但是围堵的村民不听劝告。谌某乙的父亲谌某某用拳头往这个高的警察身上打了几拳,谢某某也用拳头往这个高的警察身上打了几下。他有听到谌某某说“你们把我老婆和儿子打成这样了”的一句话。那个高个警察就被打退到马路边那个粮食加工厂的墙壁边上,村民就说这些人不是警察,这个高个子的人就拿了一本证件举得很高给村民看,还有人说这本证件是假的。郑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郑某某辨认出谢某某、谌某某是2015年2月27日在杨城赌博地方殴打民警的人,辨认出被殴打的民警陈俊文。6、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他走到食杂店门口那间矮房子门口的时候,公安局水茜派出所肖所长用身体一直围住一个协勤,很多村民就围上去,他赶紧走过去,跟村民说这个是水茜派出所的所长。肖所长带着那个协勤往车子那里慢慢的退过去,很多的村民将所长和协勤围在车子边上。肖所长说其是派出所所长,有什么事情其会负责任,请大家冷静一点。村民很激动说不要让民警走,要把事情处理清楚来。当时几个民警往车边退的时候,谌某某跟过去说你们警察过来抓赌后,其老婆和儿子就受伤了,你们警察不能走。谌某某还围在民警的前面不让民警走,在现场窜来窜去。邹某某辨认笔录证实,邹某某辨认出2015年2月27日有参与殴打民警的谌章良,用手去抓民警身体的谢小斌,参与阻扰执法的谌某某,被村民围攻的所长肖良富、民警陈俊文,保护所长的邱某某。7、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村书记叫他下去保护所长肖良富,到了事发地点的时候,他看到有很多的村民把肖良富所长和陈俊文民警围住了,他赶紧和本村一个叫邹某某过去护住所长和民警陈俊文。他用身体挡在所长肖良富的前面,跟村民说:“不要打。”村民就跟他说:“有民警打村民。”他说:“即使有民警打村民也要等上级机关下来处理,你们不敢围攻民警。”他过去的时候,他有听到所长肖良富说自己是所长,村民应该会知道被围攻的是民警。邱某某辨认笔录证实,邱某某辩认出2015年2月27日晚上被村民围攻的所长肖良富、民警陈俊文,保护所长的邹某某。8、证人谌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上19时许,他跟谌某乙、邱某甲、郑某某在他家食杂店玩“五十K”,每打一盘五元钱。打了十几分钟,几个警察就进来抓赌,现场就乱成一团糟了。他看到被村民围在车子右侧的人是水茜派出所肖所长,他赶紧跟村民说不要激动,但村民的情绪都很激动,跟肖所长说警察为什么打人。肖所长说其是派出所的一所之长,他会负责任。谌某乙的舅舅谢某某挥起拳头往肖所长身上打了一下。谌某某朝肖所长冲过去,用双手用力推了一下肖所长,想打肖所长,马上就被肖所长旁边的村民拉开,拉开以后谌某某就转过身去用手掐住另外一个身材更高大的民警的脖子。谌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谌某甲辨认出2015年2月27日用拳头殴打水茜派出所所长的人谢某某,用手推肖所长和掐高个子民警脖子的人谌某某,被谌某某用手掐脖子的人陈俊文,被谢某某用拳头殴打的水茜派出所所长肖良富。9、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她听到一个妇女哭起来,就赶紧跑进去,看到一名男子把谢某甲的手按住了,然后把这个谢某甲按倒在地板上,谢某甲就一直哭。她看到村民围住警察。警察当时在现场的时候有亮明身份。10、证人王满根证言证实,没有看到警察打人,谢某甲出来时她看到谢某甲的手有肿起来。民警在现场有表明身份。11、证人谌某乙证言证实,他们四个人在打牌,警察刚进来时他不知道他们是警察,警察开始控制桌上的钱时,他们说自己是警察。他正在跑,听到妈妈谢某甲在哭,返回来,看到妈妈被他们按倒在地,他过去拉他妈妈时,被踢到肚子。12、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谌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在宁化县医院被抓获。14、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九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先锋网吧内被抓获。15、宁化县公安局水茜派出所出具的劳动合同书二份证实,赖长水、危宗猛为水茜派出所协勤16、肖良富、陈俊文提供的人民警察证各一份证实,肖良富为宁化县公安局水茜派出所所长,陈俊文为宁化县公安局水茜派出所科员。17、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供的肖良富、陈俊文卫生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各二份证实,肖良富于2015年2月28日14时5分入宁化县水茜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头皮血肿,颈部、胸部抓伤,胸部软组织挫伤。陈俊文于2015年2月28日14时5分入宁化县水茜卫生院就诊,经诊断头皮血肿,颈部抓伤,上唇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18、宁化县医院出具的谌某乙出、入院记录、影像科诊断报告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实,谌某乙于2015年2月27日23:10入宁化县医院治疗,于同年3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损伤。19、宁化县水茜乡政府出具的《水茜乡2.27杨城村村民阻挠执法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2月27日20:12,水茜乡政府接到水茜派出所所长报告,在杨城村执法被围堵,乡领导、村两委干部到现场后发现60余名村民聚集在小卖部周围,情绪较激烈,派出所所长肖良富被围住,闽G839**号小车停放在小卖部左侧。派出所民警、村干部、谌某某送谢某甲、谌某乙去医院检查。到场后经劝解,直至次日1:30在场村民才同意让派出所执法人员离开。20、宁化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9张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宁化县水茜乡杨城村杨城66号及周围,民警驾驶车辆闽G839**号小车车轮四个轮胎均瘪气,车体右前翼子板凹陷。21、宁化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8日拍摄的伤情照片7页15张证实,证明肖良富、危宗猛、陈俊文身体有损伤伤痕,衣服被损坏情况。22、(闽)公(宁)鉴(法)字(2015)008号宁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肖良富后颈部见一长2cm、4.5cm划伤和一5cm×1cm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5.5.d条的规定,肖良富损伤为轻微伤。2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2月27日(农历初九)晚上19时许,他到“茂发子”开的食杂店想带小孩子回来洗澡,他有看到食杂店里面有两桌人在打麻将,边上的一个矮房子里面一桌人在那里“斗牛”。他看到在里面“斗牛”的有他的外甥谌某乙及邱某甲、谌某丙、还有店老板的儿子谌某甲,有的押十元钱,有的押五元钱,边上还有很多的村民在观看。晚上差不多19时30分钟,“斗牛”的那个房间的人到处乱串,接着他听到姐姐在里面哭,姐姐跟他说:“派出所的人抓赌博把我弄伤了。”他当时非常的气愤,跑到车子边上,跟其中一个矮矮的警察(系肖良富)面前说:“你们派出所的抓赌可以,但没有拿证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开警车。”他用手去推这个所长的身体两下,这个所长就一直靠着这个车子,当时有很多村民也都动手开始推这个所长。有一个叫“握滕”的村民就挡在所长的前面不让村民动手,他还用拳头往这个所长的身上打了一拳,还用手去掐这个所长的大腿或者是屁股。他姐夫谌某某当时有用手去推了这个所长。接着村民又跑过去围着了一个比较高的副所长(注陈俊文),他过去的时候很多村民就开始动手打这个副所长了,他用手往这个副所长的身上推,接着又用拳头往这个副所长的身上打了一拳。姐夫谌某某冲上去两只手一直挥拳头往这个副所长的身上打,他用手很用力的在这些警察开过来的车子上面打了两拳。那个副所长拿了证件出来给他们看。民警说他们是接到有人举报说村里面有人赌博,他们是过来抓赌博的。谢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张证实,谢某某辨认出事发当日谌某乙等人赌博的地点以及其伙同村民殴打民警的地点。谢某某辨认笔录证实,谢某某辨认出2015年2月27日与其一起采用暴力殴打派出所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谌某某。24、被告人谌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2月27日晚,民警是到杨城村抓赌的。当时他知道四个人在赌博,分别是谌某乙、谌某甲、郑某某、邱某甲,他们在打“五十K”。警察过来抓赌大家就跑。他儿子是去拉抓他老婆的人,然后儿子的肚子就被那个人踢了一脚。关于谢某某提出,他有推民警,没有打所长的头和副所长的脸的意见。关于被告人谌某某提出,当时没有人赌博,只是打牌娱乐。民警没有穿制服,民警把他妻子打倒在地,他上前将民警拉开,他没有殴打民警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有群众向宁化县水茜派出所举报有人赌博,所长肖良富、副所长陈俊文带协勤危宗猛、赖水长前往查处。为便于调查抓捕,民警及协勤均着便服进入现场。民警陈俊文及协勤危宗猛、赖水长先进入现场调查,在掌握在场人员谌某乙等涉嫌赌博的情况下,采取抓捕行为时,副所长陈俊文表明他们系警察是来查处涉嫌赌博行为的。在危宗猛抓捕谌某乙时,谌某乙之母谢某甲帮助谌某乙逃跑,危宗猛为排除妨害造成谌某乙、谢某甲轻微受伤。为此,造成村民围攻民警及协勤,在陈俊文出示警官证,肖良富口头表明系水茜派出所所长身份后,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等人围殴肖良富、陈俊文等人,造成肖良富、陈俊文等人受伤,查处涉嫌赌博行为受阻未完成的后果。在案证据未能证实当时谌某乙等人以打牌、“斗牛”输赢金钱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属于亲属之外的人带有少量金钱输赢的博弈娱乐行为。肖良富证实,他的头部就被谢某某打了一拳。谢某某冲过去用拳头往陈俊文的脸上打了一拳。谌某某冲到陈俊文的面前用手掐陈俊文的脖子,后又冲到他的面前掐他的脖子。陈俊文证实,谢某某用拳头往所长的身上打。谌某某过去打肖所长,有些村民就说人不是肖所长打的,这个谌某某就冲过来用手掐他的脖子。谢某某用拳头往他脸上打了一拳。郑某某证实,谌某某用拳头往这个高的警察(指陈俊文)身上打了几拳,谢某某也用拳头往这个高的警察身上打了几下。证人谌某甲证言证实,谢某某挥起拳头往肖所长身上打了一下。谌某某朝肖所长冲过去,用双手用力推了一下肖所长,想打肖所长,马上就被肖所长旁边的村民拉开,拉开以后谌某某就转过身去用手掐住另外一个身材更高大的民警陈俊文的脖子。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实,他还用拳头往这个所长的身上打了一拳,还用手去掐这个所长的大腿或者是屁股。他姐夫谌某某当时有用手去推这个所长。他用手往这个副所长的身上推,接着又用拳头往这个副所长的身上打了一拳。姐夫谌某某冲上去两只手一直挥拳头往这个副所长的身上打。上述证据证实,谢某某有用拳头打陈俊文的脸,谢某某有用拳头殴打肖良富身体,但部位未能确定。上述证据证实,谌某某有殴打民警肖良富、陈俊文。关于被告人谌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协勤危宗猛、赖水长在正式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参与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执法权利。水茜派出所在接群众举报有人赌博后出警,陈俊文在抓捕开始时申明他们是警察执行公务,在被围攻后陈俊文有出示警察证件,肖良富口头表明系水茜派出所所长身份,对围攻人员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协勤危宗猛在抓捕涉嫌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人谌某乙过程中,为排除谌某乙、谢某甲的妨害,造成谢某甲、谌某乙轻微受伤,其目的合法,制暴手段适中,危宗猛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可认定水茜派出所此次执法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在本次现场执法时,虽只有陈俊文一人出示警察证件,但不能因仅一人出示警察证件,而机械认定执法行为违法。因为执法活动时时可能存在紧急情况,且本案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等人是在对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活动清楚知晓的情况下妨害执法。二、被告人谌某某明知水茜派出所民警依法查处涉嫌赌博行为时,暴力妨碍执法,其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构成要件,构成妨碍公务罪。三、妨碍公务罪,属于行为犯,没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的妨碍行为造成执法人员轻微受伤,更重要的是造成执法行为受阻未能完成,社会影响较恶劣,属于造成较严重后果,应予以刑事处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进行侦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的办案民警李常松、王沿生等人与本案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不会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办案民警无须回避。综上,被告人谌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谌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曾念涛人民陪审员张天虹人民陪审员雷动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卢燕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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