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程霞、程浩与张树平、公安县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49-1号原告:程霞(系受害人程松的妹妹)。原告:程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博雅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程霞,系原告程浩的母亲。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文华,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平,公安县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被告:公安县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123-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君,该公司书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代表人:程尚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霞、原告程浩诉被告张树平、被告公安县通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浩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浩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浩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