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与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联合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泽善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兆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2508.38元及利息、诉讼费,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