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史美娜诉被告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美娜,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史美娜,女。被告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永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美娜诉被告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美娜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