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异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林德彪、陈金美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异字第00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仕文,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林德彪。委托代理人于家祥,天津市莆田商会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陈金美,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LG电子公司红旗木材园65号。委托代理人于家祥,天津市莆田商会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彪、陈金美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23日异议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对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执字第082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2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陈金美及林德彪的委托代理人于家祥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陈金美、林德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就达成和解。异议人已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82916元,余款40万定于2015春节后一次付清。现贵院扣划异议人款79万元,与异议人欠款数额不符,故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将多扣划的款退还异议人。异议人向法庭提供了申请执行人陈金美向其公司人员吴吉林发送的手机短信,要求给付本案欠款682916元以及吴吉林向申请执行人已支付款282916元的证据。申请执行人辩称:吴吉林向其支付的款282916元是另一工地的货款与本案无关。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供了吴吉林欠其货款745200元的对账单据,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德彪、陈金美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辰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德彪、陈金美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82916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德彪、陈金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辰执字第082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交通银行毕节分行营业部525×××69账户内的存款79万元扣划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再查,2014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金美以天津市北辰区莆杰建材销售中心(该中心负责人系陈建杰)名义与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负责人吴吉林)签订买卖合同,向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在龙口市松涛苑承建的工程供应清水模板。2014年7月26日,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在对账单上确认收到陈金美供应的总计价值745200元的清水模板。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陈金美以手机短信形式请求吴吉林履行本院(2014)辰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并支付部分龙口市工地的材料款并将款打入陈建杰账户。同年2月15日,吴吉林向陈建杰账户内汇款282916元。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异议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所证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吴吉林向陈建杰所汇款282916元是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林德彪、陈金美履行本院(2014)辰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还是吴吉林支付所欠天津市北辰区莆杰建材销售中心的货款。本院认为,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与天津市北辰区莆杰建材销售中心存在债务关系,吴吉林、陈建杰分别是双方的负责人。吴吉林以个人名义向陈建杰所支付的款282916元未注明该款的用途,同时也未按申请执行人陈金美向其发送信息内容的要求履行,故异议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所提出该款应视为其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林德彪、陈金美履行本院(2014)辰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款项,证据不足,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执字第082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吕正才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