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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亿利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肖方钏、曾美清、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5566236-8。负责人颜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廖爱清、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市亿利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312344-3。法定代表人肖方钏,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4355-X。法定代表人谢国雄,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方钏,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美清,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168664-4。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金兰,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亿利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肖方钏、曾美清、三明市鑫亿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建军、雷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690万元及按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律师费41000元。四、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7632元;五、承担案件执行费64022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清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