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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布仁吉日嘎拉与宝音贺希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仁吉日嘎拉,宝音贺希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113-1号申请执行人布仁吉日嘎拉,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宝音贺希格(曾用名宝音),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布敦花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音贺希格(曾用名宝音)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803350账户内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