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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俞章凑、徐美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俞章凑,徐美,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讼代表人熊旭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忠。被告俞章凑。被告徐美女。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敏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以下简称遂昌农行)诉被告俞章凑、徐美女、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俞章凑归还借款本金403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其它费用(截止201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959.83元、滞纳金2928.32元、其它费用6149元,共计414037.15元;之后的利息等按信用卡透支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俞章凑、徐美女以浙K×××××车辆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凯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俞章凑、徐美女系夫妻。被告俞章凑有一辆浙K×××××宝马品牌小型轿车。原告遂昌农行于2014年5月19日与被告俞章凑、凯通公司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遂昌农行为被告俞章凑办理信用卡,用于透支购买汽车(宝马品牌);透支额度为46.8万元,手续费率为9.46%,分36期等额偿还;被告俞章凑未按约还款的视为违约,遂昌农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以被告俞章凑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凯通公司为被告俞章凑向遂昌农行的信用卡透支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分期资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保证期间为到期还款日起二年;人保物保同时存在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同时主张通过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俞章凑、徐美女还向遂昌农行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同意用被告俞章凑向凯通公司购买的宝马品牌汽车作抵押。合同签订后,遂昌农行向俞章凑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55)。2014年5月19日,被告俞章凑持上述信用卡在凯通公司消费46.8万元。2014年9月5日,遂昌农行、俞章凑、徐美女在车辆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浙K×××××小型轿车抵押登记手续。刷卡消费后,俞章凑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5年3月10日止还欠遂昌农行本金40.3万元、利息1959.83元、滞纳金2928.32元、分期手续费6149元,共计414037.15元。之后俞章凑未再还款,凯通公司共代俞章凑归还遂昌农行90266.95元,分别为2015年3月31日代还76037.15元,2015年7月30日代还14229.80元。原告认为,俞章凑未按约还款,其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凯通公司代俞章凑归还遂昌农行的90266.95元,应首先用于抵充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再抵扣本金。故截止2015年3月10日止,本案借款还欠323770.20元及从2015年3月1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债权数额,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他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被告俞章凑、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俞章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323770.20元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对被告俞章凑、徐美女所有的浙K×××××小型轿车变现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条款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条款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俞章凑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5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负担2056元,由被告俞章凑、徐美女、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4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