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惠英与余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英,余园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陈惠英,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余园香,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惠英与被告余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余园香暂时联系不上,等找到被告再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英撤回对被告余园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惠英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