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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惠英与余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英,余园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陈惠英,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余园香,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惠英与被告余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余园香暂时联系不上,等找到被告再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英撤回对被告余园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惠英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