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的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80、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两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