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的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80、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两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