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淑艳申请执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艳,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艳,女。委托代理人任凤英,女。被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李维成,男,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与被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2013)密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偿还原告李淑艳欠款193013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淑艳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与被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密山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淑艳以给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