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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卜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被告沈某。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吴锁红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沈嘉怡,2013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沈黎昕。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两人无法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两人虽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两人育有一女一子,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子女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沈嘉怡,2013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沈黎昕,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因双方婚后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双方再次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双方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前往原告处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2015年6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查档证明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一子,两人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性格原因加之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子女考虑会积极改正自身缺点,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作为原告不应坚持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心平气和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