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传兰与施战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兰,施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王传兰,女,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被申请人施战银,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人王传兰与被申请人施战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施战银在东海县农村商业银行双湖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四万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施战银在东海县农村商业银行双湖支行的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四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或支取。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岭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