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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光亮与金海洋、张高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亮,金海洋,张高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540号原告陈光亮,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二忠,系原告之子。被告金海洋,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张高明,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亮诉被告金海洋、张高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亮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吕红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