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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重庆和泓投资有限公司,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11号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和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100号和泓地产(祺山品阁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南庭,职务不详。被告: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D座15-17层。法定代表人:谢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坤起诉被告重庆和泓投资有限公司、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