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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梅、魏德海与陈京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魏德海,陈京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467-2号原告王梅。原告魏德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宗焕艳、魏守琴,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京班。委托代理人李伟、王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号。负责人宁延庆,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魏德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以现金做担保,要求对被告陈京班在(2015)临法民初字第478号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3000元,用于履行对原告的赔偿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京班在(2015)临法民初字第478号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款,保全金额为53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