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金莉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莉,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172号原告金莉,女,1977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负责人邹强,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莉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莉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莉负担。审 判 长 孙国荣审 判 员 曾牛平审 判 员 夏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