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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汪延希诉与李晓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延希,李晓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原告汪X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燕,女,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关于原告汪X希诉被告李X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X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逾期缴纳),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昌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