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汪延希诉与李晓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延希,李晓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原告汪X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宁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燕,女,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关于原告汪X希诉被告李X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X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逾期缴纳),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昌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