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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全美佳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全美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深圳市全美佳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长盛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496316-5。法定代表人:杨灿,系该公司常任董事。委托代理人:殷桂林,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979743。委托代理人:殷俊乾,男,汉族,1942年2月26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35号A栋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394032-X。法定代表人:刘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乐,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921476。委托代理人:吴琳,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882017。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承揽第三方九江市都昌县文体中心建设工程后,在2012年12月25日与原告签订《LED室外全彩显示屏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生产并安装LED室外全彩显示屏。(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37212元。安装地点为被告承揽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九江市都昌县文体中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付订金161163.84元。货到工地后,被告又支付161163.84元。原告也依约为被告生产安装了LED室外全彩显示屏,显示屏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质量要求,被告到场验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一直使用至今。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214885.12元。但被告却一直以第三方未对整个建设工程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该显示屏剩余尾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方承揽的建设工程竣款未得到支付与原告为其安装显示屏不是一回事。被告以第三方对整个工程未支付为由,拖延向原告支付该显示屏余款,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原告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214885.12元及利息61632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214885.12元,如果未按期支付,原告可就本金214885.12元及银行利息61632元全额向被告申请执行。二、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后,同意应被告的要求维修一次,维修的材料费由被告承担,差旅费、人工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36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郭玉华人民陪审员  郑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雷志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