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魏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34号。负责人:曹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解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郑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