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