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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新瑞与赵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瑞,赵县人民政府,河北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赵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王新瑞。电话。被告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敏周,县长。第三人河北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鹰,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诉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纠纷一案,第三人河北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诉讼材料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例外。据此,第三人河北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河北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